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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
收单机构应强化对商户收单结算账户的日常监控。对于存在“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不留余额或留下一定余额后转出,过渡性明显”等特征的可疑交易,应当按照监管文件要求,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网银转账功能,转为柜面办理转账业务。
收单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基本账户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磁道信息、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敏感信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交易验证信息,因预授权等业务需要在资金清算前存储银行卡有效期等信息的除外
收单机构受理芯片及磁条双介质银行卡刷卡交易时,应禁止降级交易。
收单机构应对收取的商户风险保证金实行统一管理。一旦确定因特约商户欺诈等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收单机构应按约定从风险保证金中偿付。
对于网络特约商户,要不定期登录其经营网页查看经营内容、开展网络支付接口技术监测和大数据分析。
对于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每年要独立开展至少一次现场巡检;对于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要定期采集其经营影像或照片、开展受理终端定位监测。
收单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的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及时报送收单业务统计信息和管理信息,并按照规定将收单业务发展和管理情况的年度专项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收单机构应对辖内收单商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巡查,对交易量较大或重点商户每月进行一次实地巡查,要详细了解商户终端机具使用情况,认真听取商户需求与建议,积极与商户进行沟通与交流。
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银行卡套现、移机、受理伪卡、欺诈、侧录、洗钱、超范围办理业务等风险事件,应对特约商户采取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收回二维码标识)、延缓商户资金结算等相关措施;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