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213、金融机构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当借款人收到解除通知时,合同即自动解除。( )
A
正确
B
错误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
本题说法错误。主要混淆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且对合同解除的程序理解有误。具体分析如下:
1. **权利名称混淆**:
* **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通常是一种暂时的防御性权利,目的是迫使对方履行,而非直接导致合同解除。
* **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在借款合同中,如果金融机构(贷款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借款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即停止发放贷款)。这才是金融机构在特定情况下常用的抗辩权利。
2. **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错误**:
* 即使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金融机构也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 只有当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 此外,合同解除通常需要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或者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解除),而不是简单的“收到通知即自动解除”这一绝对化表述,核心在于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如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结论:**
金融机构不能仅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就直接解除合同;即使是行使不安抗辩权,也需经过“中止履行 -> 通知 -> 对方未恢复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 解除”的法定程序。因此,题干表述错误。
相关知识点:
先履行抗辩后不能直接解约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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