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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
785
多选题

160、甲企业向信用社借款,丙企业为保证人,法院受理丙企业破产申请后,信用社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有( )。

A
 丙企业的担保义务从申请破产之日起终止
B
 信用社以丙企业承担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
C
 信用社在参加破产分配后,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甲企业要求清偿
D
 丙企业可要求甲企业补偿其向信用社已清偿的担保金额,用于破产分配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企业破产程序中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及债权申报**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关于选项 A**: * **错误**。法院受理保证人(丙企业)的破产申请,并不导致其担保义务终止。相反,债权人(信用社)有权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担保债务属于破产债权的一部分,保证人需在其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而非义务直接终止。 2. **关于选项 B**: * **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这里是保证人丙企业)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信用社作为债权人,有权以丙企业应承担的担保责任金额为依据,向丙企业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 3. **关于选项 C**: * **正确**。在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甲企业)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如果信用社在丙企业的破产程序中获得部分清偿,对于未受清偿的部分,信用社依然享有对主债务人甲企业的追偿权,可以要求甲企业继续清偿剩余债务。 4. **关于选项 D**: * **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 在本题情境中,虽然通常是由债权人先申报,但如果丙企业(保证人)向信用社进行了清偿(或在破产分配中承担了责任),丙企业因此取得了对主债务人甲企业的追偿权(求偿权)。丙企业可以用这个求偿权向甲企业主张权利。 * *注:此处选项D的表述“用于破产分配”略显晦涩,其核心法律逻辑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在破产法语境下,如果保证人先于主债务人破产并清偿了债务,保证人可以将这种“未来的追偿权”或“已清偿产生的求偿权”纳入其自身的债权债务处理逻辑中,或者更准确地说,这是指保证人清偿后取得的对主债务人的债权。在多选题语境下,该选项旨在考察保证人承担责任后的**追偿权**这一核心概念,故判定为正确。*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 B、C、D。**

相关知识点:

丙企破产信用社,担保债权可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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