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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题库(真题)
785
单选题

231、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甲、甲父、甲妻三人分别投资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其实该公司投资额全部由甲投入,甲父、甲妻为名义股东,三年后,该公司应经营不善,无力偿还信用社的100万元贷款。甲、甲父、甲妻对该贷款应( )。

A
 承担连带责任
B
 承担无限责任
C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
 甲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父、甲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D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质认定及股东责任的经典案例题。以下是详细的解析: ### 1. 核心考点分析 本题主要考察以下两个法律知识点: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认定**:虽然工商登记显示有三个股东,但如果实质上是单一自然人投资,且其他股东仅为名义持有人,司法实践中可能将其认定为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 **人格否认制度(揭开公司面纱 in One-Person LL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语境下,通常引申为实际出资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 ### 2. 案情逻辑推导 * **第一步:识别公司性质** 题目明确指出:“该公司投资额全部由甲投入,甲父、甲妻为名义股东”。 * 这意味着,尽管形式上是三人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题目虽写股份但描述符合有限责任特征,核心在于法人资格和出资额),但**实质上是由甲单一控制并全额出资**。 * 甲父、甲妻并未实际出资,仅是挂名。因此,甲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唯一出资人**。 * **第二步:分析责任承担原则** * **一般原则**: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通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例外情况(本题关键)**: 1. 对于**名义股东**(甲父、甲妻):他们未实际出资,但在对外关系上,他们是登记股东。然而,在内部关系及实质正义考量下,他们并非真正的风险承担者。但在某些司法考试或传统法理题的逻辑中,如果强调“实质一人公司”,重点在于惩罚滥用公司独立地位的实际控制人。 2. 对于**实际出资人/控制人(甲)**:由于公司是甲单独投资、单独控制,极易出现**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根据《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旧法第六十三条,新法第二十三条等精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选项辨析**: * **A. 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选A,意味着甲、甲父、甲妻三人都要对100万债务负全部责任。但这忽略了甲父、甲妻仅是名义股东且未实际受益/控制的事实,通常名义股东在未参与经营且无过错情况下,不必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者其责任性质不同)。更重要的是,本题旨在考察“实质一人公司”中实际控制人的无限责任风险。 * **B. 承担无限责任**:同上,若三人都承担无限责任,对名义股东过于严苛,不符合权责一致原则。 * **C.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是正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但本题特意强调“全部由甲投入”、“名义股东”,暗示存在规避法律或财产混同的可能,因此不能简单适用有限责任,否则无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 **D. 甲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甲父、甲妻承担赔偿责任**: * **甲的责任**:由于甲是实质上的唯一股东,且往往伴随财产混同(题目隐含意),甲失去了“有限责任”的保护伞,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题目所述的“无限责任”意指不以出资额为限,需用个人全部财产清偿)。 * **甲父、甲妻的责任**:作为名义股东,他们在登记上存在瑕疵。在某些法律解释或特定考题逻辑中,名义股东可能因其名义行为对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损害,或在内部对甲有追偿关系,但在对外债务的直接清偿上,主要责任在于实际控制人甲。*注:此选项的表述“赔偿责任”在某些老旧题库或特定法理理解中,指代的是名义股东因出借名义而可能面临的补充责任或行政/民事赔偿,而非直接的主债务连带清偿。相比之下,D选项最突出了“实质重于形式”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无限责任”的核心考点。* ### 3. 为什么选 D?(结合常见法考/公考逻辑) 这道题是一道较为经典的**“实质一人公司”**陷阱题。 1. **否定法人人格的滥用**:甲利用甲父、甲妻的名义设立公司,目的是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监管(如财务审计等)。这种行为被视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2. **责任归属**: * **甲**:作为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或因其行为导致人格混同),必须刺破公司面纱,承担**无限责任**(即连带清偿责任)。 * **甲父、甲妻**:作为名义股东,虽然对外公示为股东,但实质未出资。在部分司法观点或题目设定中,他们可能需要在其名义出资额范围内或因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这里不是对债务的直接无限连带,而是基于其名义股东身份的过错责任或补充责任),或者题目意在对比甲的“无限”与其他人的“有限/赔偿”。 **总结**: 题目强调“全部由甲投入”,意在指向**甲是实质一人股东**。根据法律规定,实质一人股东若不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名义股东不承担同样的无限责任。因此,区分甲与其他两人的责任形态是关键。 * 甲:无限责任(因实质一人且混同)。 * 甲父、甲妻:非无限责任(通常为有限责任或基于过错的赔偿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 **D**。 > **温馨提示**:在最新的《公司法》司法实践中,对于名义股东的责任认定可能更为复杂,但在各类标准化考试(如银行从业、初级经济法、公基等)中,此类题目通常遵循“**实质控制人承担无限责任,名义人承担次要/赔偿责任**”的逻辑模型。

相关知识点:

名义股东,按情况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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