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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4.第134题:对三相四线制连接的电能计量装置,其电流互感器二次绕组与电能表之间宜采用八线连接。
3.2.133.第133题: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 于25%。
3.2.132.第132题:专用计量箱(柜)内的电能表由电力公司的供电部门负责安装并加封印,用户不得自行开启。
3.2.131.第131题:暗式电能表箱下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0. 8m,明装表箱不低于1. 5m。
3.2.130.第130题:电压互感器到电能表的二次电压回路的电压降不得超过2%。
3.2.129.第129题:电流互感器的一次侧电流在正常运行时,应尽量为额定电流的2/3左右,至少不得低于1/3。
3.2.128.第128题:安装在用户处的贸易结算用电能计量装置,10kV及以下电压供电的用户,应配置全国统一标准的电能计量柜 或电能计量箱。
3.2.127.第127题:一般测量用电流互感器的二次下限负荷应为其额定负荷的1/4。
3.2.126.第126题:对额定二次电流为5A,额定负荷为10VA或5VA的电流互感器,其下限负荷允许为3 . 75VA,但在铭牌上必须标 注。
3.2.125.第125题:供电企业在新装、换装及现场校验后应对用电计量装置加封,可以不在凭证上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