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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1.0分)
2932.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送达被侵害人。(1.0分)
2931.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无论是依据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只要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都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1.0分)
2930.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退还。(1.0分)
2929.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案件。(1.0分)
2928.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人。(1.0分)
2927.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1.0分)
2926.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1.0分)
2925.甲向某派出所投案,并主动供述自己盗窃他人自行车的行为。派出所经调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甲的违法行为,对甲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1.0分)
2924.公安机关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并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权利。(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