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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6.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和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1.0分)
2935.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1.0分)
2934.甲因殴打他人被某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甲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1.0分)
293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满6个月无人对扣押物品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1.0分)
2932.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原件送达被侵害人。(1.0分)
2931.在办理治安案件中,无论是依据一般程序还是简易程序作出的处罚决定,只要有被侵害人,公安机关都应当将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1.0分)
2930.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退还。(1.0分)
2929.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行政案件。(1.0分)
2928.公安机关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罚人。(1.0分)
2927.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签名并盖章。(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