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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期限的“鉴定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1.0分)
2966.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0分)
2965.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实施违法行为的,不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0分)
2964.张某(17周岁)因寻衅滋事行为,被A县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由于张某不满18周岁,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0分)
2963.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时间已超过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则行政拘留不再执行,办案部门也不用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1.0分)
2962.被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被依法拘传、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的时间都不能折抵行政拘留时间。(1.0分)
2961.赵某因盗窃数额未达到法定起诉标准,某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赵某行政拘留处罚。在处罚前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刑事拘留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1.0分)
2960.公安派出所民警顾某抓获1名涉嫌盗窃的违法嫌疑人,虽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因为无法查清嫌疑人的身份,不能对该嫌疑人作出处罚决定。(1.0分)
2959.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1.0分)
2958.违法行为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就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罚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