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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金融机构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金额冻结( ),并向人民法院反馈冻结账户对应的( )等信息。
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续行冻结、解除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加盖电子印章的( )电子扫描件。
被执行人有开立账户记录的,金融机构应反馈( )等信息;被执行人有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金融机构应反馈关联资金账户、资产管理人等信息。
执行法院要求金融机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账户交易流水明细、( )姓名或名称、账号、开户银行等账户交易信息的,( )列明具体查询时间、区间等信息。
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信息的,应当向金融机构发送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数据,包括被执行人( )。
财产已被采取查控措施的被执行人,除被执行人发生( )姓名或名称以外,执行人员( )修改或删除其基本信息,但可以增加其他基本信息。
执行人员发现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将修改( )等情况按规定审批后,在案件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前,应当对案件当事人( )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