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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技术规范,对本辖区法院的案件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开发与“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对接的软件
金融机构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当事人向其提出异议的,金融机构可告知其应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并将执行法院名称、案号告知当事人(执行人员姓名除外)。
网络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的电子法律文书等数据发送至网络查控系统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
优先受偿权消灭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强制变价等执行措施。
有权机关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存款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具体数额。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冻结金融资产所对应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一律通过限额冻结完成该协助冻结事项。
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对指定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的的,金融机构应按有权机关的要求延长原冻结事项的截止时间,并反馈冻结账户对应的应冻结金额(要求冻结的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时间以及前后顺序冻结记录等信息。
有权机关要求金融机构对指定账户进行续冻的,金融机构应按有权机关要求的金额对指定账户冻结的限制额度叠加,进行限额冻结,并反馈冻结账户对应的应冻结金额(要求冻结的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起止时间以及先前顺序冻结记录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款专户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人员的公务证件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和存储扫描件。
金融机构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金融机构无需再与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