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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 )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9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 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 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90.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
89.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管制。
88.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拘役或者管制。
87.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 )、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86.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 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 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
85.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 )。
84.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 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8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