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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因证件有效期满换发证件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15 个工作 日向批准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 )
1207.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对申办证件材料进行初审。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办单位补 充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初审后 20 个工作曰内完成证件的批准、制作工作。 ( )
1206.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办理非空勤人员证件数量应当控制在人机比 2:1 之内,通用航空公司应当控制在人机比 3:1 之内。( )
120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为非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 当 由其保卫部门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 申请,管理局公安局审查后向民航局公安局申办。 ( )
1204.执行跟班维修放行、安全保卫监察等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当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申办。( )
1203.执行跟班维修放行、安全保卫监察等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当向民航局公安局申办。 ( )
1202.公共航空运输公司为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当由其保 卫部门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申办。其中,受委托公 共航空运输公司应当由空勤人员所属部门向公司保卫部门申办,其分公司应当由其保卫部门向总公司保卫部门申办。 ( )
1201.空勤登机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四年,样式和技术标准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发布。 ( )
1200.空勤登机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六年,样式和技术标准由民航局公安局统一发布。( )
1199.民航局公安局可以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批准、制作本公司人员的空勤登机证,具体工作由其保卫部门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