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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只有在执行飞行任务时方可使用空勤登机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使用 已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 ( )
1212.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在未执行飞行任务时也可使用空勤登机 证进入机场控制区,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使用 已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 ( )
1211.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证件的,申办单位应当在领取新证后 10个工作 日由向制作单位交还原证件。 ( )
1210.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证件的,申办单位应当在领取新证后 15个工作 日由向制作单位交还原证件。 ( )
1209.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因证件有效期满换发证件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15 日历 日内向批准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 )
1208.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因证件有效期满换发证件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 15 个工作 日向批准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 )
1207.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对申办证件材料进行初审。申办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办单位补 充要求;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初审后 20 个工作曰内完成证件的批准、制作工作。 ( )
1206.公共航空运输公司办理非空勤人员证件数量应当控制在人机比 2:1 之内,通用航空公司应当控制在人机比 3:1 之内。( )
1205.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通用航空公司为非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 当 由其保卫部门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 申请,管理局公安局审查后向民航局公安局申办。 ( )
1204.执行跟班维修放行、安全保卫监察等任务的非空勤人员办理空勤登机证,应当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申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