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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空勤登机证证件 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 申办 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 日起 3 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通报批批评。( )
1228.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 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 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 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负责。 ( )
1227.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 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 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 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 由 民航局公安局负责。 ( )
1226.空勤登机证 申办单位应当将证件的收回纳入持证人员停飞、 退休、离职、调动手续办理流程,对不按规定交回证件的采取限制措施。对于收回的证件,应当登记建档并上交制作单位;对于未收回的证件,应当及时报告制作单位并申请注销。 ( )
1225.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在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时,应当主动向申办单位上交证件。 ( )
1224.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在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休假时,应当主动向申办单位上交证件。 ( )
1223.空勤人员借调时间超过 3 个月的,借入持证人员的航空公司 应当为被借调人员 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所需 申办材料参照更换工 作单位换发证件相关标准执行,原证应当交新证制作单位保管,借调结束后交还新证取回原证。 ( )
1222.空勤人员借调时间超过 6 个月的,借入持证人员的航空公司 应当为被借调人员 申请换发空勤登机证,所需 申办材料参照更换工 作单位换发证件相关标准执行,原证应当交新证制作单位保管,借调结束后交还新证取回原证。 ( )
1221.航空公司之间临时借调持证人员执行飞行任务时,借入持证 人员的航空公司应当将借调情况报其主营运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 安局备案,由管理局公安局出具借调备案证明,被借调持证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借调备案证明以备查验。 ( )
1220.民航局公安局、管理局公安局应当对受委托批准、制作空勤 登机证的公共航空运输公司进行持续符合性检查。受委托公共航空 运输公司应当每半年将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收回、销毁情况报其主运菅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备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