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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后不上交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1235.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遗失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0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4.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损坏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2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3.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损坏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0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2.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 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 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 时收回其证件 3 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 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
1231.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 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 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 时收回其证件 3 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3 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
1230.空勤登机证证件 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 申办 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 日起 6 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通报批批评。( )
1229.空勤登机证证件 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 申办 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 日起 3 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通报批批评。( )
1228.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 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 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 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负责。 ( )
1227.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 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 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 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 由 民航局公安局负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