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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根据《 中国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勤务派遣规定》的规定,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勤务派遣按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
1238.《 中国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勤务派遣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警机构。( )
1237.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后 不上交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6.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后不上交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1235.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遗失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0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4.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损坏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2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3.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损坏证件的, 申办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不少于 10 个学时的空防安全教育和证件管理培训,培训 合格后 3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遗失证件后不及时报告的,培训合格后 6 个月内不得为其申请补办。 ( )
1232.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 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 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 时收回其证件 3 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 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
1231.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 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 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 时收回其证件 3 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3 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 )
1230.空勤登机证证件 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 申办 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 日起 6 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通报批批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