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68.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
B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
C
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
D
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
解析:
这是一道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的选择题,我们需要分析每个选项的正确性来确定错误的选项。
A选项: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此案中,A区法院作为高某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A选项正确。
B选项: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允许原告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前提是符合特定条件,如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在原告住所地等。虽然本题未明确说明这些条件是否满足,但B选项仅描述了杨某的一个行为(起诉),并未评价该行为的合法性或有效性。因此,从描述事实的角度看,B选项本身并无错误。
C选项: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这里的关键是,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申请支付令后又提起诉讼的,通常会导致支付令程序终结(即支付令失效),但这取决于是否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如果债权人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而是向其他法院起诉,通常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除非通过特定程序(如提出异议)使支付令失效。本题中,杨某向非发出支付令的B区法院起诉,并不直接导致A区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失效。因此,C选项错误。
D选项: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这是正确的,因为债权人向非管辖法院起诉,并不直接影响原支付令的效力。
综上所述,错误的选项是C,因为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并不直接导致
题目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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