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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差错)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按行风违纪、违反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情况进行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私揽工程,收受礼品礼金,或以欺诈和不当的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差错)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按行风违纪、违反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情况进行处理:违反财经纪律,截留、侵占、转移、挪用企业资金和资产,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挥霍浪费企业财产,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发生营销事故(差错)后,主动交代事件具体情况,积极参与原因分析和问题查找,有利于事件调查处理顺利进行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发生营销事故(差错)后,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落实整改,有效防止营销事故(差错)扩大,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降低不良社会影响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自查自纠并及时上报营销事故(差错)相关情况,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降低不良社会影响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差错)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干扰、躲避、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营销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差错)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故意破坏营销事故(差错)现场、毁坏有关证据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营销事故(差错)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分:未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整改,未能防止营销事故(差错)、社会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扩大的。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营销事故(差错)涉及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移交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机构处理。
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稽查及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常态稽查以抽样稽查为主,在线稽查为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