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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法
505
单选题

7、曹某是某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上市)的副总经理,其舅舅石某因白手起家做生意缺乏资金,要向某银行贷款,但由于没有适当的担保,也明显没有清偿能力,银行拒绝放贷,于是曹某操纵其所在公司为石某提供了价值150万元的贷款担保。最后因为石某经商破产,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曹某的行为( )。

A
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B
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C
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
D
不构成犯罪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B

解析:

【解析】本题考察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区别。(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不符,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本案曹某的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第(四)项规定: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故此B项正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的规定,违法运用资金罪是指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违法运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市场管理秩序,具体是公众资金管理制度。曹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制度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而违法运用资金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自然人不能构成本罪。而曹某犯罪特殊主体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明显不符合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法律规定。故此C项错误;(4)曹某的行为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理由详见答题2)。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B。
治安管理处罚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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