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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职责,
124、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2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
宿舍的出口。
12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负有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职责外,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的罚款。
12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
11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
118、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
得,并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重大危险源为()。
11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
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