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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组织演练。(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察】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条)
【安全监察】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第六十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四十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负有下列职责()。(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