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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第五十五条)
【安全监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事项。(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四十五条)
【安全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报。(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实施。(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察】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