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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对于发现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60.对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旅客来不及办理托运手续,本人又不便于自行处理且适合办理暂存的情况下,根据旅客要求,可予以自弃
259.对军警人员携运手铐、警绳的处理。军警人员携运手铐、警绳的,在查验其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后,允许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随身携带
258.属于少数民族人员在民族自治区域内携运或者境外旅客携运民族刀具的,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其他人员携运民族刀具的,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257.随身携带或者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56.对旅客携带的医用气态氧气瓶(袋)、制氧机等(不包括含有液态氧的装置),不需出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机构书面同意承运证明
255.军警人员携运其他军警械具的,不予放行;其他人员携运军警械具的,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其他人员携运不属于军警械具的自卫性器具,允许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随身携带
254.属于非管制刀具的,应当根据其刃长及使用功能确定携运方式,对专业刀具和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和刃长大于 6 cm的日用刀具,可以作为随身行李或者托运行李运输
253.外方警卫人员执行警卫任务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的,需有国际警卫人员陪同或由民航局公安局通报,检查核对后,登记放行
252.司法机关和军队政法部门携运属于物证的枪支、弹药、仿真枪的,应当告知不得作为行李物品运输,并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