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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暂存物品是旅客或其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于携带不便或所带物品不符合携带规定,主动放置于自弃物品回收箱(筐)中,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主动提出放弃的物品。
267.民航安检机构应制定物品管理制度,对在民航安检现场暂存、遗失和自弃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
266.对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未超量部分,在旅客来不及办理托运手续,本人又不便于自行处理且适合办理暂存的情况下,根据旅客要求,可予以定期暂存
265.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以外的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积极改正,维护秩序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64.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以外的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63.正确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62.在航空邮件中隐匿、夹带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61.对于发现的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260.对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超量部分,在旅客来不及办理托运手续,本人又不便于自行处理且适合办理暂存的情况下,根据旅客要求,可予以自弃
259.对军警人员携运手铐、警绳的处理。军警人员携运手铐、警绳的,在查验其本人有效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后,允许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不得随身携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