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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2号),危险品是指列在《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号文件)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
271.自弃物品是旅客或其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于携带不便或所带物品不符合携带规定,被动放置于自弃物品回收箱(筐)中,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被动提出放弃的物品。
270.遗失物品是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旅客或其他进入候机隔离区的人员遗落在民航安检现场的物品。
269.运输机场公司明确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办理物品暂存工作的,民航安检机构需要承担物品暂存职责,但应告知旅客运输机场公司指定办理物品暂存业务的部门并提供帮助。
268.暂存物品是旅客或其他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由于携带不便或所带物品不符合携带规定,主动放置于自弃物品回收箱(筐)中,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主动提出放弃的物品。
267.民航安检机构应制定物品管理制度,对在民航安检现场暂存、遗失和自弃物品进行有效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
266.对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和限制随身携带物品的未超量部分,在旅客来不及办理托运手续,本人又不便于自行处理且适合办理暂存的情况下,根据旅客要求,可予以定期暂存
265.随身携带或托运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以外的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经民航安检机构发现提示积极改正,维护秩序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64.在行李物品中隐匿携带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以外的民航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扰乱秩序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263.正确报品名运输或者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的,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