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
A
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
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解除合同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BD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本题中,煤矿交付的煤不符合合同约定,热电厂作为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因此,A项正确。
B项: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煤矿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热电厂有权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因此,B项正确。
C项:根据《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有法定的丧失履行能力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不安抗辩权为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由于热电厂属于后履行义务一方,其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因此,C项错误。
D项: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题中,煤矿的违约行为导致热电厂无法使用所购的煤炭,导致双方购煤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因此,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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