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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发布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失常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应用经纬度注明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位置。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但不影响本船航行时,不必向VTS中心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船舶动态报告”是指船舶在某一VTS区域内,按照主管机关的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向VTS中心进行有关航行动态的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货物适运申报、船舶适载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