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船舶持续停泊不超过6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3的通知》,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实际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的,对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满足本规则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附录一、附录二、附录三列明的减免规定是根据各类船舶在一般情况下制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在核定具体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数额时,如认为配员减免后无法保证船舶安全时,可不予减免或者不予足额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规定“VTS用户指南”是指由设置VTS系统的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则制定颁发的便于船舶加入和使用VTS系统的指导性文件。
在VTS区域内航行的船舶和船队的队形及尺度等技术参数均应符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应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的请求,有条件的VTS中心还可为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四章规定以外的服务。
船舶在VTS区域内应按规定锚泊,并应遵守锚泊秩序。
发布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的设置、撤除、改建、变异或失常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应用经纬度注明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位置。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但不影响本船航行时,不必向VTS中心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