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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
3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0.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9.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在各个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8.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27.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26.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25.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70年;( )
2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 )
23.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