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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
38.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
37.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等级核定结论。( )
36.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报告。( )
35.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主要的责任。( )
34.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闽常[2002]40号),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
33.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3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 )
31.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30.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