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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根据《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厦建质安监〔2019〕37号),每个检验批混凝土等效养护龄期累计达到500℃•d后的7天内,建设、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供应企业共同组织自检。( )
79.根据《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厦建质安监〔2019〕37号),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的混凝土结构,经设计单位确认,节点区混凝土可釆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浇筑。( )
78.根据《加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节点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措施》(厦建质安监〔2019〕37号),钢筋混凝土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节点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内容,并在现场设置节点隔离及钢筋安装样板。( )
77.根据《厦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厦建审〔2018〕17号),一家或多家验收单位出具不合格意见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建设局不予备案。( )
76.根据《厦门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实施方案》(厦建审〔2018〕17号),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预验收阶段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需进行现场验收,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再补齐验收阶段档案。( )
75.根据《厦门市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本市主次干道两侧的新建高层建筑,临街一侧的阳台应当设计为封闭形式。( )
74.根据《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20〕3号),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73.根据《福建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20〕3号),总承包企业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间接责任。( )
72.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闽建[2018]2号),预拌混凝土在运输、等待、卸料、泵送和振捣等过程中可适当加水。( )
71.根据《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年版)》(闽建[2018]2号),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作为评定和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