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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
20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2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罚款。
19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罚款。
198.生产经营单位的(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97.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19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 )。
195.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并由( )统一协调指挥。
19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做出处罚决定后( )内在监管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