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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
205.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0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
202.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
200.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罚款。
19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以( )罚款。
198.生产经营单位的(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97.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 ),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