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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程序】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应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应加强休假管理,每月底前做好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休假统计工作,并上网公布次月请休假计划。
第三十六条【[ ]】执行“季度休”轮休模式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每季度享受1次路程假,家庭住址距离所在单位100公里以内、100至800公里、800公里以上的每季度可分别享受路程假1天、2天、3天。
第三十五条【[ ]认定】政府专职消防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就诊、治疗、住院所造成缺勤的,需及时向单位请病假,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就诊费用凭据、医院病假单等材料。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指定医院复核,无书面手续材料或伪造虚构病假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裁定】政府专职消防员请事假须本人申请、按级审批,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事假1天以内不超过4小时的以半天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1天计算,全年累计。休满带薪年休假的方可请事假,政府专职消防员事假期间不享受任何工资和补贴待遇。
第三十三条【请休假种类】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四】[ ]等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请休假种类】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三】[ ]。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陪产假10天、育儿假每年5天【子女三周岁前】,陪产假、育儿假可以结合个人实际按需使用。
第三十三条【请休假种类】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 ]、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二】婚假。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婚假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可以与休假叠加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三十三条【请休假种类】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 ]、婚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一】年休假。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满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需24小时驻勤,执行“做四休二”“季度休”两种轮休模式。在沪有直系亲属、有居住条件的,通常按照做四休二模式;在沪无直系亲属或无居住条件的,通常按照季度休模式。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申请调整轮休模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时。总队另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绩效考核办法》《政府专职消防员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总队执勤岗位练兵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开展训练考核,严格规范,注重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