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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招录管理使用的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消防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权限】本规定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纪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安全。
第七十一条【[ ]】转递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档案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手续齐全。转递档案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对档案材料,补齐所缺材料。转递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通常当面移交,也可机要件邮寄。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交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自带。当面移交档案时,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后,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移交登记册》签字登记。邮寄档案时,应当对档案袋密封盖章,填写《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转递单》,并严格登记。
第七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的,需填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本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地方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需出具由县级以上单位开具的公函,并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档案查阅手续,提供查阅档案,需限定查阅范围,说明注意事项,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使用后的档案进行检查。查借阅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严格履行查【借】阅档案审批、签字手续。2.借阅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3.严禁涂改、圈划、撤换、增加、污损、折皱档案材料。4.进入档案室自觉接受档案管理人员的违禁物品检查,不得携带各类文具、纸张、通信工具、电子产品等无关物品。5.档案查阅活动必须在档案室划定的查阅区内实施,档案查询全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9.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时,须在审批表上写明。需要从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中取证的,在摘抄、复制件上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摘抄、复制的材料用毕后上交销毁。
第六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落实1名人员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材料制作、审查、转递。档案管理员应当政治可靠、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保密制度,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档案安全。档案管理员变更前,应当认真清点核对档案和各种登记表【册】,做好移交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室和配置专用档案柜。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室应当坚固、安全,配备灭火、防盗和必要的温湿度调控设备,达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尘、防高温、防腐蚀的要求。库室应保持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应当建立《档案移交登记册》,存放档案应当保持整洁、放置有序、方便查阅。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收集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档案材料形成单位应当主动向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主管部门收到档案材料后十五日内归档完毕。对拟归档材料必须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应退回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对档案材料不得采用覆盖、粘刮、涂改及化学分解等方法进行更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装入或者撤出档案材料。
第六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内容主要有:1.入职材料。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驾驶证、退出现役证、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政治审查报告表、征信报告、劳动合同原件,个人工作经历证明、社保缴金记录等。2.党【团】员材料。入职前为党【团】员的主要包括入党【团】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复印件【试用期结束后,应及时转接党、团组织关系】。入职后发展为党【团】员主要包括入党【团】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共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团志愿书原件。可同时附优秀党【团】员登记表、函调材料、手写志愿书原件或复印件等。3.续签、职务晋升材料。主要包括续签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职务任免登记表等。4.奖惩材料。主要包括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违纪违规处理决定单、政府专职消防员辞退审批表等。5.培训、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技术等级晋升【续评】评定登记表及其他专业技术训练考核材料、年度考评登记表等。6.生活待遇材料。主要包括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7.其他材料。主要包括工伤鉴定材料复印件、入职后所取得的学历学籍材料复印件、申请结婚【离婚】报备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