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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基本[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管理[ ]】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处理归口管理部门为总队政治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
第三条【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处理的重要[ ]。
第二条【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招录管理使用的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处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消防救援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四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 ]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权限】本规定由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纪律监督】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专职消防员[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安全。
第七十一条【[ ]】转递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档案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手续齐全。转递档案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对档案材料,补齐所缺材料。转递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通常当面移交,也可机要件邮寄。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交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自带。当面移交档案时,接收单位核对无误后,在《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移交登记册》签字登记。邮寄档案时,应当对档案袋密封盖章,填写《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转递单》,并严格登记。
第七十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的,需填报《档案查借阅审批表》,经本单位政治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地方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需出具由县级以上单位开具的公函,并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审核档案查阅手续,提供查阅档案,需限定查阅范围,说明注意事项,对摘抄、复制的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使用后的档案进行检查。查借阅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严格履行查【借】阅档案审批、签字手续。2.借阅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或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3.严禁涂改、圈划、撤换、增加、污损、折皱档案材料。4.进入档案室自觉接受档案管理人员的违禁物品检查,不得携带各类文具、纸张、通信工具、电子产品等无关物品。5.档案查阅活动必须在档案室划定的查阅区内实施,档案查询全过程应进行全程录像。9.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时,须在审批表上写明。需要从政府专职消防员档案材料中取证的,在摘抄、复制件上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摘抄、复制的材料用毕后上交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