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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变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 ]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变更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协商不成。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续签考核[ ]或本人无意愿续签的,不予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顺延情形】续签考核工作中如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 ]、产期、哺乳期”内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劳动能力鉴定仍未结束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顺延至情形消失后开展。
第十三条【续签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第二期劳动合同时,应取得消防员职业资格[ ]证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应取得四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担任副班长及以上职务满一年。船艇操控员、水域救援员、汽修员、助理教员、接警调度员等特殊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考核内容】续签考核重点考察[ ]、体能、技能等,并结合日常工作表现、健康状况、民主评议、技术等级等方面;少数特殊岗位由所属支队制定考核内容,报总队政治部批准。
【续签程序】政府专职消防员续签考核工作按照本人申请、支部推荐、单位考核、党委审批的程序开展。政府专职消防员有意愿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 ]提出续签申请,用人单位在收到续签申请后,于合同期满的当月完成续签考核工作,并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综合表现,择优选用,明确作出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意见。
【规章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阅知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关管理规定,并[ ]严格遵守。
【存档方式】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各保管一份。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材料,用人单位应至少保存[ ]。
【合同期限】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含试用期6个月】,签订第2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 ];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可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消防文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总队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