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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 ]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在试用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八条【[ ]解除】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变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 ]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变更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协商不成。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续签考核[ ]或本人无意愿续签的,不予续签。政府专职消防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顺延情形】续签考核工作中如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 ]、产期、哺乳期”内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或劳动能力鉴定仍未结束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顺延至情形消失后开展。
第十三条【续签条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签订第二期劳动合同时,应取得消防员职业资格[ ]证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应取得四级及以上技术等级,或担任副班长及以上职务满一年。船艇操控员、水域救援员、汽修员、助理教员、接警调度员等特殊岗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