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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 ]劳动报酬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在试用期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九条【劳动者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政府专职消防员提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第十八条【[ ]解除】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变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达成[ ]协议,作为原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原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合同变更】用人单位与政府专职消防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变更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被通知方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协商不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