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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分队长【副分队长】职责分队长对全分队的工作负[ ]责任,履行下列职责:1.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全分队人员的思想情况和心理状况,关心爱护所属消防员,增强团结,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2.领导全分队落实战备措施,指挥全分队完成各项任务;3.领导全分队完成教育训练任务,提高全分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技能;4.帮助班长、副班长提高组织指挥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5.领导全分队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维护正规的生活秩序,养成良好作风;6.教育全分队爱护装备器材,严格执行装备器材的保养、保管和使用规定;7.教育和监督全分队落实安全措施,预防各种事故、案件;8.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站长助理职责站长助理受站长【副站长】、政治指导员【副政治指导员】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1.准确掌握消防员队伍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向[ ]首长提出意见建议;2.协助队站首长拟制队站消防员训练计划,负责训练以及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3.协助队站首长检查督促队站人员保持战备状态,指挥完成各项任务;4.协助队站首长具体组织消防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抓好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5.了解掌握消防员思想动态,协调解决消防员的实际困难;6.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不含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副政治指导员】任免坚持[ ]晋升的原则,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期满后,支队根据其任期内工作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由总队、支队按任免权限审批。
第三条站长助理的职务任免由总队审批。分队长、副分队长的职务任免由[ ]审批;班长、副班长的职务任免由消防救援站审批,均需报总队政治部备案;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副政治指导员的职务聘任另行规定。
第二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包括:站长、[ ]、副站长、副政治指导员、站长助理、分队长、副分队长、班长、副班长。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 ]消防救援站【以下简称“专职消防站”】管理体系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的任免,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试行】》,结合队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 ]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门负责解释。
【[ ]】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核、实施考核、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1.个人申请。符合晋级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技术等级晋级评定的申请。2.资格审核。用人单位对照评定标准开展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准予参加技术晋级评定。3.实施考核。总队及支队根据评定权限成立“技术等级评定考评组”,组织实施考核,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理论、技能、体能考核分别占总分的30%、40%、30%,消防文员理论、技能考核各占总分的50%。4.审核确认。总队、支队根据权限审核考核成绩,按技术等级结构比例择优晋级,待公示后发文确定。
【[ ]】任四级、三级技术等级满4年起,每2年参加一次定期续评;任二级、一级技术等级满5年起,每2年参加一次定期续评。续评未通过的降为下一技术等级,次年可申请晋级上一等级,且必须逐级晋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