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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 ]市消防救援总队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薪金管理工作,坚持科学统筹、按劳分配、注重绩效、分类发放的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薪金管理,构建科学的薪酬结构,强化激励和约束,调动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由总队政治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不含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副政治指导员】的[ ]与任命权限相同。有下列情况的,立即免职: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2.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的;3.其他不宜担任职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职务【不含站长、政治指导员、副站长、副政治指导员】的任职按照“[ ]、资格审核、任职考评、组织审核、公示任命”的程序进行。1.个人申请。符合岗位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本人填写申请书,向单位党支部提出申请;2.资格审核。支队对照岗位资格条件开展资格审查,确定参加考评人选;3.任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民主测评、理论测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4.组织审核。总队、支队根据权限对参考人员的岗位资格进行复审,对任职考评结果进行审查,确定拟任职人选;5.公示任命。任命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不良反映的,由总队、支队依据权限下达任职命令。
第十二条任期内,在[ ]中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得总队及以上奖励或有其他重大突出表现的,可视情提前选任。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入职前具有[ ],且工作期间担任职务的,经培训考核通过后可直接选任同等职务。
担任班长的,从事灭火救援岗位满4年;2.担任副班长的,从事灭火救援岗位满2年;3.参加预提班长培训并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