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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千汉郭千汉郭千汉
4,756
多选题

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李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
B
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C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D
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本案中省公安厅维持了没收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机关市公安局和复议机关省公安厅为共同被告,故A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一方主体。本案中,李某系从田某处购得该问题轿车,若该轿车被认定为走私车,则田某可能承担相关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据此,田某与认定该车是否为走私车的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成为本案第三人,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经过复议,复议机关即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和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故 CD 项正确。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 CD 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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