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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千汉郭千汉郭千汉
4,756
多选题

市交通局接到对A不法行为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交通局等三个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A沟通,形成处理意见:要求A立刻停止不法行为。再次接到举报后,交通局等三个调查单位共同发出责令A立即停止不法行为,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市交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
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
三单位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
三单位通知具有可诉性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合同(协议)案件、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本题中主要包含了行政机关的四个行为,分别为市交通局的致函、县政府的会议纪要、三单位处理意见以及三单位的通知。在对四个行为的属性进行判定之前,需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规定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市交通局向当地政府致函,要求调查A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不具有可诉性。故A选项正确。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为三单位调查处理,是为三部门之间的分工内容,对A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也是内部行政行为,因此不具有可诉性。故B选项错误。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本题中,三单位形成的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三单位之间形成的,而不是与A协商而形成的,并非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不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故C选项错误。三单位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不法行为,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具有可诉性。故D选项正确。综合上述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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