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根据《建设 I 程施工项目经理岗位职业标准》,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权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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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有关规定( )进入管沟和检查室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和环境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作业应在专人监护条件下进行。(2)供热管沟内不得有燃气管道穿过。当供热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 漏进入管沟的措施。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1-2021有关规定(2)路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热拌普通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沥青混 合料分层摊铺时,应避免层间污染。②水泥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并应在填缝完成后开放交通。 4.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有关规定( )埋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 于0.9m, 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2)输配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合格。(3)输配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进行处理, 处理 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10.2.2 相关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的规定(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10.2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或单位、个体工商户(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③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0.1.2 相关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 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 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4)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h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5)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的, 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0.1.1 建设原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8.2.2 竣工测量竣工图的比例尺,厂区宜选用1:500,线状工程宜选用1:20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 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符合《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3-2010的规定。本节
8.2 施工测量及竣工测量 8.2.1 施工测量 1.城镇道路施工测量( )道路工程的各类控制桩包括:起点,终点,转角点与平曲线、竖曲线的基本元素点及中桩,边线桩,里程 桩,高程桩等。( )道路直线段范围内,各类桩间距一般为10~20m。平曲线和竖曲线范围内的各类桩间距宜控制在5~10m。 3.城市管道施工测量( )各类管道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点包括起点、终点、折点、井室( )中心点、变坡点等特征控制点。 重 力 流 排 水 管 道 中 线 桩 间 距 宜 为 1 0m, 给 水 管 道 、 燃 气 管 道 和 供 热 管 ( ) 道 的 中 心 桩 间 距 宜 为 1 5 ~ 2 0m。( )排水管道工程高程应以管内底高程作为施工控制基准,给水等压力管道工程应以管道中心线高程作为施工 控制基准。井室等附属构筑物应以内底高程作为控制基准。
1 . 【 单 选 】 采 用 水 准 仪 测 量 工 作 井 高 程 时 , 测 定 高 程 为 3 . 4 6 0m, 后 视 读 数 为 1 . 3 6 0m, 已 知 前 视 测 点 高 程 为 3 . 5 8 0m, 前 视 读 数 应 为 ( ) 。
2.准备工作(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导线控制点、高程控制点的资料。各方签署交 接桩文件纪要。( )接桩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导线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确定合格的桩点,施工单位需要进行桩点保护,并定期或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巡视和复测。 4.作业要求( )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 持证上岗。( )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要注意保护,经常校测,保持准确。雨后、冻融期或受到碰撞、遭遇损害,应及时校 测。( )测量记录应按规定填写并按编号顺序保存。测量记录应做到表头完整、字迹清楚、规整,严禁擦改、涂改,必要时可斜线划掉改正,但不得转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