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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重吊装安全规定《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276--2012( )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 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大雨、雾、大雪及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 6.消防安全规定( )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①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 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③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 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 物应采用不燃材料覆盖或隔离。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 GB 51354--2019()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 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 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
5. 《供热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0-2021有关规定( )进入管沟和检查室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前,应检查有害气体浓度、氧含量和环境温度,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作业应在专人监护条件下进行。(2)供热管沟内不得有燃气管道穿过。当供热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小于300mm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 漏进入管沟的措施。
1.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11-2021有关规定(2)路面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热拌普通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施工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 。沥青混 合料分层摊铺时,应避免层间污染。②水泥混凝土路面抗弯拉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 并应在填缝完成后开放交通。 4.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 55009--2021有关规定( )埋地输配管道应根据冻土层、路面荷载等条件确定其埋设深度。车行道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 于0.9m, 人行道及田地下输配管道的最小直埋深度不应小于0.6m。(2)输配管道安装结束后,必须进行管道清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并应合格。(3)输配管道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时,所发现的缺陷必须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方可进行处理, 处理 后应重新进行试验。
10.2.2 相关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的规定(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10.2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或单位、个体工商户( )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 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③ 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10.1.2 相关城市道路管理的规定(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2)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 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 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3)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 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4)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在24h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5)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挡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的, 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0.1.1 建设原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 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8.2.2 竣工测量竣工图的比例尺,厂区宜选用1:500,线状工程宜选用1:2000;坐标系统、高程基准、图幅大小、图上注记、 线条规格应与原设计图一致,图例符号应符合《总图制图标准》 GB/T 50103-2010的规定。本节
8.2 施工测量及竣工测量 8.2.1 施工测量 1.城镇道路施工测量( )道路工程的各类控制桩包括:起点,终点,转角点与平曲线、竖曲线的基本元素点及中桩,边线桩,里程 桩,高程桩等。( )道路直线段范围内,各类桩间距一般为10~20m。平曲线和竖曲线范围内的各类桩间距宜控制在5~10m。 3.城市管道施工测量( )各类管道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点包括起点、终点、折点、井室( )中心点、变坡点等特征控制点。 重 力 流 排 水 管 道 中 线 桩 间 距 宜 为 1 0m, 给 水 管 道 、 燃 气 管 道 和 供 热 管 ( ) 道 的 中 心 桩 间 距 宜 为 1 5 ~ 2 0m。( )排水管道工程高程应以管内底高程作为施工控制基准,给水等压力管道工程应以管道中心线高程作为施工 控制基准。井室等附属构筑物应以内底高程作为控制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