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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考试
2,057
单选题

36.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水泥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泥 100 吨,甲公司于 8 月 1 日前向乙公司支付 30%的预付款,余款于 10 月 15 日水泥交付后 3 日内付清。8 月 1 日,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 付预付款。10 月 15 日,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交付水泥。根据《民法典》,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先诉抗辩权 【答案】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A

解析:

【解析】乙公司可以行使的权利是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 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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