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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
2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
2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2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
21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12小时应急值班。( )
2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2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经常性组织训练。( )
2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
2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1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
2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