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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者国籍等不同实行歧视性差别对待,不得使用歧视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表述,该条保护的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留存相关资料,自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留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向社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和相关分析报告。
因开展业务需要,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概括授权的方式,索取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无关的个人金融信息适用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金融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金融信息为由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但处理其金融信息属于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银行、支付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评估其对金融消费者的适合度,合理划分金融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以及金融消费者风险承受等级,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可以合并处理,需要重新当成一笔新的投诉进行处理。
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