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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 ,也可以是为了他人犯罪而预备。
甲为了杀害乙 ,与丙连续两天跟踪乙 ,观察其生活规律 。 甲的行为属于已着手实 行犯罪。
甲 、乙关系不和 , 甲扬言要致乙于死地 。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甲为了谋杀乙 ,在乙的饭菜中投毒 ,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 。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 备 ,应负刑事责任。
赵某(男 , 15 周岁) 与低年级同学李某(女 , 13 周岁零 11 个月) 恋爱 ,二人 在赵某家中自愿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没有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赵某不构成强奸罪。
甲(17 周岁) 盗窃乙一部“苹果 ”手机(价值 5000 元), 被乙发现紧紧拉住。 甲为摆脱乙 ,及时逃离现场 ,对乙当场使用暴力 ,猛击乙的头部 ,致乙死亡 。应 以故意杀人罪对甲定罪处罚。
甲(17 周岁) 多次伙同其他青少年在学校附近拦截上学的中学生 ,搜取共 11 人 的零花钱 、学习用品等钱物 ,总共价值五六百元 。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 。 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 国境内 ,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 ,所以 ,对赵某不能适用中 国《刑法》。
张某(我国公务员) 在 M 国探望留学的儿子期间 , 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处罚 。 由于我国 《刑法》 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是拘役 ,属于 《刑法》 第 7 条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予追究 ”的情形 , 因此 ,根据 《刑法》 的规定 ,我国无管辖权。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或者公司、 企业 、事业单位设立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