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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 )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 )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 )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 )和管理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 )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 )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